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077號原告 鄒沛淇 被告 歐陽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歐陽熹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