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1號原告 王惟德 被告 謝承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