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張巧蓉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 律師
蔡宜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勝昌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