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智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林杰樺 被告 張東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