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劉修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文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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