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請人 葉孟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世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世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請人 葉孟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世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世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