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譿方
原名: 吳玟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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