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達
被 告 洪瑞發
洪佳薇
洪佳伶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歐巧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2月3日上午9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1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全銘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玖仟零 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
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洪全銘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