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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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呂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寶企業有限公司郭憲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03 年度 壢簡 字第 1209 號裁定(104.02.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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