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石育
芳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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