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9,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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