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2號

原告 王金鳳

被告 李健豪

上列被告李健豪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69號),經原告王金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霈瑄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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