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

原告 尤彥陵

被告 戴志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戴志銘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王玲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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