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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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62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蘇容華
被 告 呂啓良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