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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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鄭周竹妹
被   告  黃仁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二、本件原告究竟是鄭周竹妹或 鄭文平 ?起訴狀後附委任狀上之
  委任人與受任人是否倒置?如是,請提出正確格式之委任狀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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