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7263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被   告  余芊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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