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陳淑美
3樓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景林 即 王有財 之繼承人、 王景德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連 王錦梅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錦蓉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文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裕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錦慧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錦輝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 王景盛 即王有財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王錦梅即王有財之繼承人、王錦蓉即王有財之繼承人、王錦慧即王有財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萬伍仟零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