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劉昕宜
羅家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伍仟陸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