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婉嘉 即 翁秋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叁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繳納捌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