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邱永欽 被告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寬照 被告 張榕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