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轉讓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11.21起至│93.11.23起至│94.3月間某日起至│││94.01.07止│94.05.11止│94.4.2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952號│字第5210號│第1457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1049號│94年上易字第1331號│95年上訴字第713號││實││││││審├──────┼─────────┼─────────┼─────────┤││判決日期│94.6.28│94.12.07│95.11.8│├─┼──────┼─────────┼─────────┼─────────┤││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94年度台上字第4985│94年度上易字第1331│96年度台上字第762││判│案號│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9.8│94.12.07│96.02.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596號(94執緝│第904號(96執減更│第2966號(96執減更│││1989號)96執減更│4252號)│4252號)│││4252號附表編號1-3│附表編號1-3定應執│附表編號1-3定應執│││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刑1年4月│月│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4年3月間某日起,│││││至94年4月2日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579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97重上更(四)130││││事│案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6.24│││├─┼──────┼─────────┼─────────┼─────────┤││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8年度台上字第4942││││判│案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12060號(99執緝│││││衡字第465號)│││││本件執畢日期: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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