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煥富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8年3月31日│25,7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