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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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尚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尚達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