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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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輝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等,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27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2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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