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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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63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理人 張才有 債務人 吳欽瑭 (兼 吳溪泉 之繼承人)
吳岱隆吳欽標 (即吳溪泉之繼承人) 吳明鍚 (即吳溪泉之繼承人) 吳采耘 (即吳溪泉之繼承人) 吳采孟 (即吳溪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岱隆即吳欽標、吳明鍚、吳采耘、吳采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溪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吳欽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7,174元,及自民國104年4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5月5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
2.956%)加10%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956%)加1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岱隆即吳欽標、吳明鍚、吳采耘、吳采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溪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與債務人吳欽瑭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其中利息及違約金條款(三)記載:「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以特約條款另訂之。但無特約條款約定者,依前款規定計收。」惟該借據中未見特約條款之約定,尚無法釋明逾期超過6個月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原因,則此時應依前款規定,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利息及違約金。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就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逾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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