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秋 憑被告 洪鏘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2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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