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蕭達卿 原告 蕭志成 原告 蕭家全 原告 蕭惠茹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複代理人 何新琦 複代理人 陳佩吟 律師被告員 林郭 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鐘添 被告 林炯郁 被告 趙文志 被告梁 胡秀玉 被告 陳詩婷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謝文明複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複代理人 謝雨靜 被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被告 施穎銘 被告 林明泰 被告 黃毅婷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207號過失致死事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