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8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8日邀同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新臺幣1,55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8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於借用後分18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2.575%)加計加碼年率3.07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5.6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甲○○僅繳納本息至97年5月27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1,373,567元,及自97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5%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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