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8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四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6月17日邀同債務人丙○○為
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借款期間自92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於借用後分240期,每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7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年率(目前為年率2.796%)加個別加碼年率2.7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5.54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㈡詎債務人甲○○僅繳納本息至97年6月16日止,其後即未
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958,870元,及自9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46%計算之利息,與自97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