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民國97年4月10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0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97年4月10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明確,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物,與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犯罪事實無關,自非屬供被告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日劇「橙色歲月」│8片│├──┼─────────┼─────┤│二│日劇「我的太太是魔│8片│││女」││├──┼─────────┼─────┤│三│日劇「烈火男孩」│8片│├──┼─────────┼─────┤│四│日劇「HOTMAN」│6片│├──┼─────────┼─────┤│五│日劇「I-Zをねらえ│5片│││l」││├──┼─────────┼─────┤│六│日劇「回憶以前」│6片│├──┼─────────┼─────┤│七│日劇「夫婦」│6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