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秉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認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秉軒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行準備程序,經被告認罪,裁定改簡式審判程序,因被告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在偵查中,希望能由檢察官追加起訴,合併審理,故於107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定於107年12月17日行簡式審判程序,然檢察官尚未追加起訴,案件尚難審結,經核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17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