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債權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芬 即頂發食品企業社、名川食品有限公司、 柯建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名川食品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陳鴻麒 而非柯建名)併提出公司事項登記表。
二、承上,倘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登記址業經變更,請併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