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廖烱良 被告生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洪玉票 被告 林朝騰
江益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