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再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再小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乙○○
  被審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占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確定
判決(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0一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再審被告係原告之妹,而伊在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秘書室
工作,再審被告則在高雄市政府養工處人事室工作,因兩造之母 林陳綉元 於民國
八十九年二月間去世,依照公務人員請領父母喪葬費規定,如兄弟姐妹數人同任
職公務人員時,應指定一人請領,且領得之金額應由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共同
均分,然再審被告領取喪葬補助費新台幣(以下同)十一萬六千一百元、喪葬互
助費一萬九千五百元後,竟未將其中一半之金額即六萬七千八百元交付予伊,經
伊起訴請求再審被告給付六萬七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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