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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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48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催字第1485號案卷核實,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敏東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一│楊 李美棗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8,800元│94年6月31日│CK0000000│││││行建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