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移調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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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鳳簡移調字第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
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分兩期給付
  ,第一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八日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
  。第二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給付新臺幣壹萬
  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其餘各
  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調解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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