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小調字第24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調字第24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整(含強制責任險)。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貳萬元,餘額被告願自民國99年3
月起按月於每月之20日前給付參仟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
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