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智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2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康智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康智程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06號裁定送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54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9月27日16時50分許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間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之處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9月27日16時50分許,因屬受保護管束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至檢察署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院卷第41頁),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卷第2-3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稽,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前次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釋放時雖逾5年,惟其於初次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釋放後未滿5年,已曾再犯施用毒品罪,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立法意旨所示,本案犯行自應逕予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五、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院卷第21頁),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之犯行亦為施用毒品,於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件相同性質之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尚未能戒絕毒癮,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認前開保安處分措施實難矯治其惡性。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其所犯係為自戕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參以被告近年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查獲及論罪科刑之次數,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中鴻鋼鐵橋頭廠擔任機械組裝,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多元、未婚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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