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2年9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4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168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
3、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