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景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景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景儒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8年1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9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