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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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
原告 廖于婷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思敬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撤回告訴而受不受理判決,原告具狀請求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