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林治和 即復源碾米工廠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78,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3,58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63,084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