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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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1號附民原告 翁祈森 附民被告 林靜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322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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