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蒼 被告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田麗美 被告 張家豪
吳伊敏 (即 吳鶴鵬 之繼承人)
吳伊眞 (即吳鶴鵬之繼承人)
吳仲傑 (即吳鶴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下午2時26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張家豪地址有異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