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87號聲請人 吳淑慧吳劉金好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確認股票號碼88NX231-9股票正確股數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掛失證明不符。)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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