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兆嘉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6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