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5號聲請人林勇(即 吳淑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月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9│├──┼────────────┼──────┼──┼──┤│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5│├──┼────────────┼──────┼──┼──┤│0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4│├──┼────────────┼──────┼──┼──┤│0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0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4│├──┼────────────┼──────┼──┼──┤│0006│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