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黃淑敏 被告 王振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6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4,558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