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成源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下稱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年9月10日遺失,經向付款銀行即土地銀行青年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0年9月23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年10月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年9月23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9月30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10月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
1年2月1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96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連貴工程企業│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13,577元│100年10月10日│DE0000000││││有限公司│行青年分行│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