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361號債權人 陳重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仁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所提聲請狀後附保管切結書所示,債務人僅對第三人承吾有限公司負歸還系爭新台幣伍萬元之責,故請表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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